1、引言因认为“吹牛”聊天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,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(简称腾讯科技公司)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(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)将“吹牛”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青曙公司)告上法庭,并分别索赔450万元和50万元。 2019年7月19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“微信红包”和“微信表情”两案进行一审宣判:
2、“微信红包”案的判决结果“微信红包”案一审认定涉案“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”具有独创性,构成美术作品;“微信红包”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。
3、“微信表情”案判决结果“微信表情”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、形象、富有趣味,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,具有审美意义,构成美术作品,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,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相应授权,对涉案“微信表情”亦享有著作权。判决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,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。 4、“微信红包”案双方的主要论点1)原告诉称: 被告的“吹牛”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原告“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”相同或构成实质相似,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 “微信红包”相关页面和“微信”整体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,被告作为同类产品、服务的经营者,整体抄袭、全面摹仿“微信红包”的全流程设计、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,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 据此,原告请求: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,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消除影响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0万元。 ▲ “微信”应用软件中,“微信红包聊天气泡”和“微信红包开启页” 2)被告辩称: 电子红包的创作设计来源于生活中的实物红包,“微信红包”不具有独创性;“微信红包”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。 被告辩称,原告进行作品登记前有大量与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发表,涉案“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”不具有独创性;被告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存在差异。因此,被告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。 “微信红包”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,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传其软件与“微信”应用软件存在关联,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。因此,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。 5、“微信表情”案双方的主要论点1)原告诉称: 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,构成美术作品,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。被告未经许可,在其经营的“吹牛”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,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 据此,原告请求: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。 ▲ 涉案微信表情 2)被告辩称: 原告不享有涉案微信表情的著作权。 被告辩称,虽然涉案聊天表情构成美术作品,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;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表情;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过高,缺乏法律依据。 ▲ 被控侵权表情 6、主要争议焦点及裁判要旨“微信红包”案的主要争议焦点: “微信红包”案的裁判要旨(详见判决书):
“微信表情”案的主要争议焦点:
“微信表情”案的裁判要旨(详见判决书):
7、“吹件”聊天软件现状及其运营分司现状不知是否与此两起判决有关,“吹件”聊天软件的运营公司已处于异常名录中: 该公司所属的网站和APP已通通不可访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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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套纯血鸿蒙NEXT产品级IM系统。